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集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23 浏览次数:9216 发布人:安徽省旅游集团
各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集团公司各党支部:
现将《安徽省旅游集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5月29日
安徽省旅游集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决策程序的要求(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集团公司管理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结合集团公司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企业改革、发展规划、稳定工作和关系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的制定和调整;
4、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
5、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制订;
6、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事项;
7、员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集团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
9、涉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0、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11、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
14、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5、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免和调整;
2、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集团公司后备人才的推荐;
4、涉及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
5、集团公司本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集团公司直接投资运作的项目(公司);
2、集团公司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大宗物资采购;
3、预算外追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等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支出;
4、对外合资、合作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重大项目;
5、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集团公司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
3、大额资金的融资、担保等每笔10万以上(含10万元);
4、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5、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10万元以上)使用。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事关集团公司改革重组、制度建设、人事任免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通过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为经营班子成员。出席党政联席会的为集团公司党委委员、集团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或党委书记确定有关部门或公司的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1、有关“三重一大”的事项,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
2、职代会报告在征求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提交职代会审议;
3、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免、调整与续聘,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皖旅[2007]129号)中的规定程序执行。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4/5,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采取表决制,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表决事项有不同意见的,记录在案且签字认可。
(六)对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已经做出的决定,如执行中有异议需再次上会复议的,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七)领导班子成员在讨论与其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应主动回避。
(八)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监事会工作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动邀请省国资委监事会参加,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总经理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集团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落实责任,进行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集团公司综合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总经理、党委书记汇报,纪检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必要时可向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提出工作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因外泄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给企业、职工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六、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二)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