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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发布日期:2016-01-12 浏览次数:4441 发布人:安徽省旅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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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5年11月份,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精神问题3064起,处理4626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138人。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对近期各地查处的7起典型问题予以通报。

 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家仁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王家仁任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未按照规定对个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超标20.2平方米)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015年3月2日,省委督查组检查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直至2015年7月14日省委督查组复查时王家仁仍未按照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造成较坏影响。经阜阳市纪委研究,报经省纪委批准,给予王家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霍山县与儿街镇党委原书记程志仁违规操办儿子婚宴问题。2014年8月30日,程志仁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儿子结婚事项,承诺婚宴桌数控制在20桌以内,不接受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婚宴操办中,程志仁采取变通办法,先后分三次“化整为零”办理宴席共计44桌,并违规收取镇村干部、企业老板及其曾经工作过的乡镇、县直单位同事146人礼金共计79800元。经六安市纪委研究,并报经六安市委批准,给予程志仁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宁国市司法局虚开发票套取现金购买购物卡并违规发放午餐补助问题。2014年以来,宁国市司法局采取在下属单位宁国市公证处列支,并以虚开发票套取现金购买购物卡发放给单位职工的方式,违规发放午餐补助,共计65400元。宁国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宁国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汪令祥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对此负有监督责任的宁国市司法局纪检组长李三喜党内警告处分。

 休宁县溪口森林派出所原所长朱美有私设“小金库”、违规收受管理对象礼金问题。朱美有任溪口森林派出所所长期间,采取收取木材加工企业年审费、乡镇政府及管理对象赞助费等方式,私设“小金库”,并违规收受管理对象礼金5350元。休宁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朱美有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长丰县部分基层乡镇卫生院负责人接受医药公司安排赴外省旅游问题。2015年6月26日至28日,长丰县徐庙卫生院院长刘维训、沛河卫生院院长周茂雨、张祠卫生院院长汪波涛、杜集卫生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倪卫东等人,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违规接受医药公司安排赴山东日照、青岛等地游玩,造成不良影响。长丰县卫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刘维训、周茂雨、汪波涛、倪卫东行政记过处分。

 五河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刘心祥等人违规接受施工单位吃请问题。2015年9月16日,五河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小溪镇2014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小溪镇段工程”进行验收。当晚,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刘心祥、副主任任伟、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赵士密及小溪镇副镇长盛夕武、镇财政所所长张军等人违规接受施工单位吃请,造成不良影响。五河县纪委给予刘心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任伟、赵士密、张军党内警告处分;五河县监察局给予盛夕武行政记过处分。

 萧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张兴志违规收受管理对象礼品问题。2015年2月,张兴志在治超检查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接受管理对象香烟两条、白酒一箱(计价1100元),为超载车辆通行提供便利。萧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兴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七起案例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从以上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2016年元旦春节即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四风”问题的顽固性、反复性,进一步增强纠正“四风”的自觉性、坚定性。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落实监督责任,继续咬住作风建设不放松,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始终保持抓常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坚决刹住公款送礼、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要高度关注“四风”新变化、新特点、新表现,采取跟进措施,严肃揭露查处,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来源:安徽省纪检监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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